判决书
案号:XXXX 刑事诉讼案件
当事人:原告XXX
被告XXX
法院:XXX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费用承担的判决书
原告XXX提起本案的诉讼保全措施申请,本院依法组织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提出了对被告的侵权诉讼,并且为保全诉讼权益提出相应的申请。
原告主张,被告对其进行了侵权行为,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确保诉讼权益的实现,原告提出保全措施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冻结。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对符合条件的保全申请应予以支持。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认定原告的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存在紧急、必要的情形。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其并未对原告进行侵权行为,同时提出了财产冻结的不必要性和过度侵害的观点。
然而,经过本院调查,证据表明原告的权益可能受到了侵害。考虑到案件的性质和被告的经济状况,本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是合理和必要的。保全措施不仅有助于保护原告的利益,还为被告提供了一种追偿的途径。
至于诉讼保全费用的承担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原告提出的保全申请成立后,由原告先行支付保全费用,待宣判后由被告承担。即使被告在本案中最终被认定无罪,亦不影响原告获得保全费用的返还。
基于以上理由,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准许原告的保全措施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冻结。
二、原告先行支付保全费用,并出具发票。
三、待本案宣判后,被告应承担全部保全费用及相关的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宣告生效。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