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可以用存折么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诉权人的利益,起到保全被诉讼财产和证据的作用。常见的诉讼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禁止令等。在执行诉讼保全措施时,选择用何种方式保全财产是关键问题之一。存折作为银行储蓄账户的凭证,是否可作为诉讼保全的工具,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首先,存折作为凭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存款凭证法》,存折是存款人可以支配的凭证,具有存款人对存款的证明和支取权的功能。存折还具备取款的便利性,存款人凭借存折可以直接向银行取出存款。然而,虽然存折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对于司法行为而言,存折并非最理想的诉讼保全工具。因为存折只能证明存款人对存款的支配权,不能直接证明他人是否有权支配存款。
其次,存折作为诉讼保全工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诉讼保全措施应当是能够保全财产的执行措施。从这个角度来看,存折具备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它只是一种凭证,不能直接保全财产本身。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法院需要找到具体的财产,并对其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因此,存折作为诉讼保全的工具,仅仅证明了存款人对存款的支配权,并不能直接保全财产。
此外,存折还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存折具有一定的可操控性,可以由存款人自由支配存款。但是,如果存折用于诉讼保全,就可能存在存款人滥用存款的情况。当存折被冻结或查封时,存款人可能转移存款,或者取出现金以逃避诉讼保全的措施。这样一来,诉讼保全的本意就被破坏了,无法实现对被诉讼财产的保全效果。
综上所述,尽管存折作为凭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作为诉讼保全的最佳工具。在执行诉讼保全措施时,法院更倾向于采取查封、扣押等直接保全财产的方法。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存折作为补充手段,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被考虑使用。然而,银行的存折仍然不具备直接保全财产的能力,只有在一定的限定条件下,才能成为诉讼保全的工具。因此,在诉讼保全中,选择合适的保全措施,充分考虑财产的本质和特点,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