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是指原本请求法院进行资产保全措施的个人或组织,经过一定程序后主动向法院撤回保全申请,或者在被保全财产被释放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停止保全措施。在司法实践中,解除保全申请人的出现主要有以下情况:
第一,原告认为保全申请已经达到其目的,再行保全毫无必要。例如在财产保全中,原告通过临时冻结被保全人的账户,确保了被告在本案胜诉后有足够的钱财赔偿原告,那么原告就可根据情况主动撤销保全申请。
第二,保全申请人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自己提出的保全申请存在瑕疵。例如原告认为被告并非存款银行的客户,而向法院提出冻结被告存款账户的保全申请,但后来发现被告实际上确实是该银行的客户,原告可在此情况下请求法院解除该项保全措施。
第三,对于担保案件的被申请人,如果其提供了足够的担保措施,例如提供了足额担保金,那么原告可以认为保全措施已经达到其目的,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总之,解除保全申请人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原告放弃对被告的追偿权,而是表明在某些情况下,原告认为保全措施已经达到其目的或者存在瑕疵,进而主动请求法院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