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书由谁写起的
在诉讼中,有时候需要采取措施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其中之一就是保全措施,若法院认为申请保全可以保障主张权益,会发出保全裁定,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供保全担保,并在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否则保全措施即失效。但是万一当事人发现保全措施已经不再必要,该怎么办呢?这时候就需要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书。
那么,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书由谁来撰写呢?在我国,一般是由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起草并提交法院审核的。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说明解除保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在法律程序中,解除保全申请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需要认真细致地准备和撰写。
具体而言,解除保全申请书的撰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需要说明此次解除申请的具体原因,包括保全措施已达到预期目的或者不再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等理由。当然,这些原因必须是真实可信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其次,需要对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时间、方式进行说明。一般来说,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时间应当在保全措施失去必要性的时候进行,申请的方式可以是诉讼过程中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
最后,需要列明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并进行具体说明。证据材料可以是书面证据、口头证言或者物证等,必须具有真实性和证明力。当然,证据材料的选择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以最有利的证据为主。
综上所述,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撰写,需要认真准备和细致撰写,必须具备真实性和证明力。只有这样,在法律程序中才能起到相应的作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审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