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法院诉讼保全裁定书
尊敬的法院领导、各位审判员:
在诉讼程序中,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相关财物采取保全措施。在本案中,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听取原告的陈述、质证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等,本法院经过充分的调查和审查程序后,依法做出以下裁定:
一、案由
本案为原告(姓名/单位名称)诉被告(姓名/单位名称)侵犯知识产权、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原告主张其享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并指控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侵犯其权益。
二、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本法院决定对本案中的财物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 被告拥有的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列明相关财物),继续禁止被告以任何形式处置、转让或变更其物权等。
2. 本案中的相关财物暂时由(列明财物保管单位名称)以监护人身份保管,各方应全力协助保管单位完成相关的保管工作,并保障财物的安全。
三、执行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之规定,本法院决定委托(名称省略)作为本次保全措施的执行机关,依法执行以上所列的保全措施,并报告执行情况。
四、执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之规定,本次裁定的执行期限为三个月,自裁定送达之日起算。如确有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情况,应当提前予以申请并经本法院批准。
五、裁定结果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本裁定,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有违反,一方可向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裁定书相当于本案的诉讼保全通知书,应告知各方当事人并遵照执行。各方当事人有权对本裁定书提出上诉,根据法定程序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七、裁定生效及送达方式
本裁定生效后,立即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告知执行机关。
特此裁定。
审判员:XXX(法院印章)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