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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07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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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院诉讼保全裁定书

尊敬的法院领导、各位审判员:

在诉讼程序中,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相关财物采取保全措施。在本案中,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听取原告的陈述、质证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等,本法院经过充分的调查和审查程序后,依法做出以下裁定:

一、案由

本案为原告(姓名/单位名称)诉被告(姓名/单位名称)侵犯知识产权、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原告主张其享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并指控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侵犯其权益。

二、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本法院决定对本案中的财物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 被告拥有的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列明相关财物),继续禁止被告以任何形式处置、转让或变更其物权等。

2. 本案中的相关财物暂时由(列明财物保管单位名称)以监护人身份保管,各方应全力协助保管单位完成相关的保管工作,并保障财物的安全。

三、执行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之规定,本法院决定委托(名称省略)作为本次保全措施的执行机关,依法执行以上所列的保全措施,并报告执行情况。

四、执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之规定,本次裁定的执行期限为三个月,自裁定送达之日起算。如确有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情况,应当提前予以申请并经本法院批准。

五、裁定结果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本裁定,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有违反,一方可向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裁定书相当于本案的诉讼保全通知书,应告知各方当事人并遵照执行。各方当事人有权对本裁定书提出上诉,根据法定程序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七、裁定生效及送达方式

本裁定生效后,立即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告知执行机关。

特此裁定。

审判员:XXX(法院印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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