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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的裁定书能复议吗
发布时间:2023-05-29 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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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的裁定书能复议吗?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的逐渐增多,保全程序的使用也日益普遍。在诉讼过程中,保全措施可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不受到侵害,但有时候也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及不便。针对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申请解除保全,但如果解除申请被法院驳回,当事人是否可以再进行复议呢?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书不得复议。因此,保全裁定书一经作出,无法再次提交复议。但在保全程序中,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必须以保全裁定书的形式作出。这时的保全裁定书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措施”,它限制了当事人的财产自由,因此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解除保全,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如果法院未在规定期间做出决定,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上级法院或者监督单位进行监督,要求加快处理。

如果法院未按照规定程序处理解除保全申请,或已经解除了财产保全而保全裁定书仍在生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保全裁定书,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法院未按照规定程序处理保全申请,所以撤销裁定书实际上是在保全程序中的一种复议,这种复议被法院所允许和承认。

除此之外,在实践中,因解除保全申请被驳回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可能会引发当事人提起其他的民事诉讼,此时当事人可以在其他诉讼案件中就之前的保全措施提出异议或主张,通过诉讼的方式申请赔偿损失。

总之,保全裁定书一经作出,其本身不可复议。但是,在保全程序中,如果法院未按规定程序处理保全申请,或已经解除了财产保全而保全裁定书仍在生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保全裁定书,法院应当依法审查。此外,当事人也可以在其他诉讼案件中就之前的保全措施提出异议或主张,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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