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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解除保全的裁定可以复议嘛
发布时间:2023-05-28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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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解除保全的裁定可以复议嘛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申请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时,就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一般是在公示期内采取的,如果被申请人不服保全,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申请。

但如果保全措施被判决者认为是不必要的、不法定,或者保全期限过长,申请人就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但是,对于解除保全裁定不服的一方能够进行复议吗?

根据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在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直接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会针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将作出相应的裁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复议不是上诉,也就是说,复议只能在保全期内提出,并且不能对原裁定作出修改。此外,复议所能解决的问题只包括保全裁定是否合法等问题,而不能在复议时就原保全所涉及的主体权利问题作出判断。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解除保全裁定后可以进行复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判定保全裁定确实是合法有效的,复议请求将不被支持,申请人需要接受原保全措施的维持。

需要指出的是,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措施时应该慎重考虑,确保自己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在后续的诉讼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总之,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是可以进行复议的。但复议的主要目的是审查保全裁定是否合法,而并非对保全所涉及的主体权利问题作出判断。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措施时应该慎重考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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