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 民事裁定书
本案原告XXX公司和被告YYY有一份商业合同,合同约定为Z产品的代理销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因某些原因未能按照约定事项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权益受到损失。原告为保护自身权益,于2020年10月向法院申请保全,法院依法批准,冻结了被告的一些财产。
经过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公司所主张的权利与事实不符,且申请保全依据不足,原告的保全请求应当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XXX公司的保全申请。
二、解除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商业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应该按照约定互相履行所负有的义务,维护合同履行的公平公正。
三、本案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XXX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