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依据的法律条款有哪些条件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涉及到诸如保全等法律程序。然而,如果保全程序的必要性已经不存在,那么解除保全就成为了必要的程序。既然解除保全是必要的程序,那么什么条件下才能进行解除保全呢?本文将分别从法律层面、实践层面等角度探讨这一问题。
1.依据保全冻结扣押、查封等,解除保全的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解除或变更后,保全财产或者票据应当返还申请人。”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不服保全措施,就可以进行解除保全,保全措施解除后,保全财产或者票据应当返还申请人。
2.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解除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保全应当解除的情况包括:一、保全的必要性已经不存在;二、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撤销了起诉;三、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放弃了申请;四、保全期限届满未及时申请延长;五、其他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况。”
从上述规定可以发现,解除保全程序发生的情形比较多,从根本上就归纳为保全的必要性已经不存在就需要进行解除。
3.解除保全的实践层面
在实践中,解除保全程序的开始往往是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提出申请,或由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发出解除保全决定书。申请解除保全应当提供保全措施执行情况、保全期间当事人交涉情况等证明材料,同时要提供新的申请书。被申请人应当跑到查封、扣押财产的时候提出解除保全的程序。
4.保全解除后的后续事项
当解除保全程序成功实施后,保全财产或者票据应当返还申请人。同时,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或者票据应当恢复原状。同时,保全措施的实施人应当将解除保全决定书送达到财产或者票据被保全的人。
总之,解除保全依据的法律条款有很多,其中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只有当需要保全的必要性不存在的时候,才能进行解除保全程序,同时解除保全程序的实施也是必要的。在解除保全措施后,要恢复保全措施前的原状,同时返还相应财产或者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