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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续保提出时间
发布时间:2023-09-04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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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续保提出时间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根据诉讼申请人的请求,为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一定措施,以确保诉讼目的能够得到有效实现的一种措施。续保是指在初始保全措施期满后,继续保持执行状态,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诉讼财产保全续保的提出时间,有一系列规定需要遵循。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在这个期限届满前,如果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需要在措施到期前向法院提出续保申请。

其次,续保申请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续保申请应当提出在原保全措施到期前三十日内,且需要证明续保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此外,如果诉讼期限尚未届满,但原保全措施已经有被保全财产返还或变卖等情况的,申请人也可以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续保申请。

再次,续保申请的提出应当经过法院的审查并作出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7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在申请续保的时间内,对续保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续保决定。如果续保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且经过法院审查认定为合理合法,法院将继续执行原保全措施。

最后,续保的有效期也有一定限制。续保申请通过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续保的有效期限为一个月。在续保期满前,如果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需要在新的续保期限届满前提出新的续保申请。

总之,诉讼财产保全续保的提出时间是有具体规定的。申请人需要在原保全措施到期前提出续保申请,并在措施到期前三十日内提出续保申请。续保申请通过后,续保的有效期为一个月。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续保申请,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也应当对续保申请进行审查,并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作出续保决定,确保正当诉讼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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