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提供担保的裁定书
本裁定书由XXX法院作出,对原告申请解除被告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一事进行审理。
经过法院的调查和审理,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已经十分清楚,以下是本院的裁定:
一、原告申请解除被告财产保全的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违约行为,且可能逃避执行,应采取保全措施。本院在审查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被告可能存在逃避执行的行为,且对原告造成的潜在损失可能非常大,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具有合理性。
二、被告提供担保义务由财产保全担保金执行后免除。
本案中,被告经过本院的调查,已经提供了足够的担保财产保证了案件中所述的债权,且该保证已经得到本院的认可。为更好地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减轻被告的财务负担,本院裁定:被告提供担保义务由财产保全担保金执行后予以免除。
三、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如对本裁定不服,请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上诉。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即为终审裁定。
以上裁定,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