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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诉讼保全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09-01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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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罗山县诉讼保全告知书

尊敬的被告:

您好!根据法院的指示,我作为罗山县法院的执行助手,特向您发出这份诉讼保全告知书。请您认真阅读并予以重视。

一、背景介绍

根据事实和证据,原告于某年某月提起了对您的诉讼,并申请了相应的诉讼保全措施。现本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作出了我院的诉讼保全决定,并对相关财产或证据采取了保全措施。

二、诉讼保全决定内容

根据我院的诉讼保全决定,涉及的财产或证据已被冻结、查封、扣押等相关措施。这些措施是为确保诉讼过程的公正、公平,以及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在财产面临被转移、转让、销毁等危险时,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是切实维护诉讼效果的必要举措。

三、被保全财产或证据的范围

我院所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证据具体为:(具体描述)。

四、您应履行的义务

作为被保全财产或证据的所有人,您有以下义务:

1. 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有关财产或证据的真实、完整信息;

2. 未经法院同意,不得处分、转移或变更有关财产或证据;

3. 不得阻止法院的执法人员执行法院所作出的查封、扣押决定;

4. 坦诚配合法院的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文件和记录等。

五、冻结、查封、扣押期限

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在此期间内,您不得擅自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保全决定的争议处理

如果您对本保全决定有任何异议或质疑,您可以在保全期限内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解释和申辩您的立场和理由。我院将认真审查您的申请,并及时作出相应决定。

七、违反保全决定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对于故意违反我院的保全措施,法院将追究您的法律责任,并可能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八、结束诉讼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只有当法院的判决生效,或当事人撤诉,或诉讼终结的其他情况下,以上的保全措施方可结束。

九、法律援助

如果您无法支付律师费用,可以向我院申请法律援助,我院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资助。

请您认真履行以上义务,并在规定期限内与我院保持联系,如有任何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与我联系。

希望您能理解诉讼保全的必要性,并愿意积极配合我院的工作。保全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法律的公正与实施,您的合作将有助于促使案件得到尽快解决。

罗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助手

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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