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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28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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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裁定书

申请人X因与被申请人Y存在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了保全措施,请求被申请人Y停止给第三方转账、发起代扣代付并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本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保全裁定书》(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保全措施裁定),同意支持申请人X的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Y的银行账户中的财产。

但被申请人Y对被申请人保全措施裁定不服,认为措施裁定超出了保全的范围和必要性,对其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产生的影响过于严重,请求对被申请人保全措施裁定进行审查或作出新的裁定。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Y的请求事实及理由不成立,决定如下:

一、审查被申请人保全措施裁定方法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请求实际上具有被保全财产的可能灭失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决定对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本院保全措施裁定的冻结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也符合该规定。

被申请人Y所称措施裁定对其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产生影响过于严重也不成立,因为本院裁定的措施并非完全的扣押或没收被申请人Y的财产,只是对其中的可变现财产实施冻结措施,即在现有财产权的基础上进行维持,不会对被申请人Y的财产权利造成永久性损害。

因此,本院确认之前的被申请人保全措施裁定方法合法有效。

二、审查被申请人新提出的要求和事实是否成立

针对被申请人Y新提出的要求和事实,本院也进行了审查。

首先,被申请人Y所称保全措施超出保全的范围和必要性,不符合实际情况。根据申请人X的请求及提供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Y支付一笔巨额费用,申请人X担心被申请人Y液化走资金,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对其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实施了冻结措施。这是符合保全原则和需要的。

其次,被申请人Y所称冻结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对其经济利益造成过于严重的影响也不成立。被申请人Y在申请人X处存在欠款,并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Y存在欺诈行为,对申请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也是非常正当和必要的。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申请人Y新提出的要求和事实不成立。

三、裁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院决定被申请人Y对被申请人保全措施裁定的请求不予支持,维持原保全措施裁定的实施,并要求被申请人继续按照该裁定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本院裁定,敬请各方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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