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诉讼请求的实现或者防止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依法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确保相关权益的一种法律手段。然而,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可以申请诉讼保全,法律对此有一定的限制。本文将介绍哪些情况下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首先,不能滥用诉讼保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讼保全仅限于保全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权益,即具有合法相关性。而不能滥用诉讼保全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没有提供法定的保全事由,即没有能够依法成立的诉讼请求。第二是保全请求缺乏实质性理由,即没有证据支持的保全请求。第三是明知无法达到保全目的,即保全无实效性。在以上情况下,法院是不予受理诉讼保全申请的。
其次,不能在已经受理其他程序的案件中申请诉讼保全。如果一起案件已经进入审理阶段,当事人不能再单独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这是因为法律要求在同一案件中已经存在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法院的审判活动,因此不允许在另外的程序中独立申请诉讼保全,以避免案件处理的混乱和冲突。
再次,不能申请与已鉴定或判决有关的诉讼保全。当已经存在相关鉴定或判决结果时,法院不再受理与此相关的保全申请。这是为了避免保全与对案件的已经做出的决定产生冲突和矛盾,以确保司法效力的一致性。
此外,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具体的限制。例如,在海事诉讼中,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不能申请保全的情况包括,债务人若不履行其纳税义务,惟保税物仍属原发货人所有,税务机关掌握对此拍卖供给税款之权,并将款项分给裁决上的取得权利人。
综上所述,虽然诉讼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但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法律对诉讼保全进行了限制,以确保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双方当事人在申请诉讼保全前应详细了解法律规定,确保符合申请条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