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诉讼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性措施,旨在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诉讼保全可以促使被申请保全的一方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其法律义务,防止被申请保全的一方通过毁灭证据、变卖财产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下面是诉讼保全的法律条文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
1.第100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对其合法权益可能发生损害,有可能影响其请求权利实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2.第101条规定:“申请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起诉的请求合法,有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存在急迫的需要;
(三)提供有价值的财产或者提供担保;
(四)申请异议、上诉期间提供担保,或者依法被告知应当提供担保而不提供的。”
3.第103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保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害行为;
(二)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其法定义务;
(三)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以保障被申请人的债权或者被申请人可能负担的赔偿责任;
(四)查封、扣押、拍卖被申请人的财产,以实现被申请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五)提取被申请人的财产价值,保障其债权或者将来赔偿责任的实现。”
二、刑事诉讼法
1.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刑事案件的立案申请,认为存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严重威胁,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防止犯罪人员逃匿、证据毁灭或者财物灭失、损毁。”
2.第75条规定:“公安机关(含海关、边防、交通等执法机关)依法侦查刑案,需扣押、冻结、查封或者使人监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证人和受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
三、行政诉讼法
1.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诉讼保全的决定的,必须提供有关证据,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第28条规定:“诉讼保全决定逾期不履行或者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诉讼保全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诉讼秩序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了解和熟练掌握上述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对于当事人在诉讼保全过程中的申请和运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