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规定概述
诉讼保全是指为了保障诉讼请求成立,保障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的一些措施。我国《民诉法》第103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有可能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包括 查封、冻结、扣押、提存、先予执行等。其中,查封是指对被诉讼财物的财产权利加以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有关财产在诉讼期间被转移、变卖或者损毁等,从而保障诉讼请求获得满足的可能性;冻结则是指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只能在被冻结金额内进行转账支付,不得支付其他金额;扣押是指扣押被诉讼财物或者其他财物作为保证或者执行的形式;提存是指法院指定一家银行或者其他机构作为托管人,接受被诉讼人提出的财产,经过财产保全和鉴定程序后,把财产保管好;先予执行则是指在没有正式民事诉讼审理结果之前,依法执行案件中的一些规定。
适用情况
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措施的情况有:对被诉讼财产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有可能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需要保全财产给付的能力,以免影响将来的诉讼结果;需要保全物品的安全,以避免物品被损坏或丢失;其他需要被保全的情况。
诉讼保全的程序
诉讼保全的程序包含以下几个环节:
• 申请保全措施:当事人通过书面申请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要求和理由等。
• 审查申请: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是否具有法律事实和证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等。
• 做出决定:在申请被受理后,人民法院须在48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 履行保全措施:当保全措施被采纳后,被保全财产将被查封、冻结、扣押或提存等,直至公正的诉讼结果出现,或达成和解协议等。
结语
在实行诉讼保全时,当事人要注意必须搜集一定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权利得到侵害,有可能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另外,当事人还应该准确把握法律规定,适时申请保全措施,以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