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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的法条
发布时间:2023-05-28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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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是一种司法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权益并维护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诉讼保全有多种形式,涵盖了限制权、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下面,我们将介绍相关的法条。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一方请求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保全:

(一)对方有逃匿、转移、隐藏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使财产难以执行的趋向;

(二)合同、协议、债券等合法财产权利将会受到侵害,可能给请求人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失;

(三)其他需要保全的情形。”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其担保的债权可能受到损失的,并证明财产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可能的损失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担保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为了保障其请求的实现,认为需要采取诉前停止执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保全措施的,可以向被诉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或仲裁机构已经或者将要对一方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影响另一方权益的,应当及时通知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另一方。”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担保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涉及诉讼保全措施。在具体操作中,当当事人认为其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可能给其造成重大损失时,可以提出请求。而在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依法处理,切勿违法强取豪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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