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诉讼权益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它是一种强制性的措施,可以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进行恶意破坏、转移财产等行为,保障原告的诉讼权益。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用诉讼保全呢?下面就来介绍一下诉讼保全的适用条件。
一、主张权利的条件
首先,要适用诉讼保全措施,必须是针对主张的合法权益来提出的。例如,原告主张被侵权后损失的赔偿权益等,这些权益是诉讼保全的适用条件之一。如果原告无正当权益或权益系享有异议或抵抗,那么要求诉讼保全措施就无法成立。
二、存在丧失或难以实现的危险
其次,必须存在丧失或难以实现权利的危险。也就是说,如果权益的丧失或难以实现只是猜测或臆想,那么诉讼保全就不适用。例如,原告主张一方欠款不还,原告针对欠款人要求诉讼保全措施,但是欠款人有充足的财产、资金等可以处置,那么申请诉讼保全措施就难以成立。
三、诉讼保全措施的需要性
如果仅仅是为了方便诉讼,就随意申请诉讼保全措施,则有可能会侵犯被申请人的利益。因此,诉讼保全的适用条件必须满足特定情况下确实需求、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
四、诉讼保全措施的适当性
在证明需要性的前提上,必须考虑诉讼保全措施的适当性。也就是说,要根据保全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采取合适的措施。例如,对于涉及财产的存在危险的案件,就应该采取冻结措施,而非其他的保全措施。如果采取了不合适的诉讼保全措施,还有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并且会给被申请人造成很大的困扰。
总之,诉讼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相当严格,必须满足主张权利、存在危险、需要性、适当性等多个方面的条件。只有在这些条件被充分满足的情况下,原告才可以申请诉讼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