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能做诉讼保全吗
在诉讼过程中,保全程序的目的是确保诉讼的有效和权利的保护。而诉讼保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申请财产保全。在一审阶段,当事人可能遭受到对方转移、隐匿或销毁财产的风险,因此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护自身权益。但是,当一审裁判尚未作出判决时,当事人之一即要求进行二审程序是否也能申请财产保全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裁判尚未作出判决的案件,当事人不能要求进行二审程序。也就是说,二审程序是建立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展开的,它是对一审判决结果的检验和审查。因此,一般情况下,在一审判决未作出前,当事人不能直接要求进行二审程序,并且在二审程序中也不能再申请财产保全。
然而,法律对于异常情况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阶段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在一审判决作出前,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这是因为,在一审期间财产保全的需要仍然存在,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允许转移到二审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程序中对财产保全的审查并不会重新审查一审判决,也就是说,二审法院只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而不会对财产保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再次审查。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仅有权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变更或解除。
总结起来,二审程序一般情况下并不能用于申请财产保全,因为它是建立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展开的,只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但在一审裁判未作出判决前,当事人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以维护自身权益。但在二审程序中,并不会重新审查财产保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所以,当事人在一审阶段应充分利用财产保全程序,并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及时申请,以保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