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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28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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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

一、申请的理由和事实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有一笔经济纠纷。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导致申请人的货款被拖欠。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申请人在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封存被申请人XX市XX区XX路XX号XX商贸有限公司账户上的所有资金,以保障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的能力。

二、申请的依据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裁定原因

本院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在此背景下,为保证申请人的权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全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对被申请人账户的所有存款予以封存,不得转移或支取,封存期限为6个月。

(二)被申请人申请变更或解除本裁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缴足申请变更或解除本裁定的担保。

四、裁定的效力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五、送达方式

本裁定书应送达于被申请人XX市XX区XX路XX号XX商贸有限公司,并告知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本裁定书后的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执行保证金。

六、本院的指导意见

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解除本裁定的申请,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法院,并依法缴纳担保金。同时,本院建议申请人加强与被申请人的沟通和协商,以和解方式解决经济纠纷,减少诉讼成本,增加双方合作的可能性。

七、裁定书复制送达

本裁定书一经做出,即复制送达所有诉讼参与人。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应在收到本裁定书的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以上为本院作出的民事诉讼前财产保全裁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应认真履行,如有违反,本院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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