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李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发生了一起因合同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为了确保诉讼的进行不受影响,并确保原告的利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作为法院法官,依法做出如下财产保全裁定: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合作内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权益受损。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态发展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法院初步认定原告存在一定的合法权益,并且被告存在违约的情形。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进一步损害原告的权益,需要对被告进行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和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在保全财产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存、公示债务催告等措施。”此外,根据第266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拥有一定的财产,并且存在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的风险。为了保障原告的利益,防止被告的财产被转移或损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财产保全措施:
1. 查封被告名下的北京市某某房产,具体位置为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号。在查封期间,被告无权处分该房产,并且不能改变该房产的性质、用途。查封期限为三个月。
2. 冻结被告名下的中国银行某某支行账户,账号为XXXXXXXX。在冻结期间,被告无权支取账户内的存款,并且不能改变该账户的性质、用途。冻结期限为三个月。
四、财产保全的具体方式和执行机构
1. 查封财产的方式是由人民法院指派的执行人员,按照规定对被告名下的北京市某某房产进行查封,制作查封笔录,并将查封决定的复制件张贴在查封房产的显著位置。
2. 冻结财产的方式是由人民法院指派的执行机构,通过电子系统或银行通知方式通知中国银行某某支行对被告账户进行冻结,并告知被告和中国银行某某支行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冻结金额的相关数据和银行账户余额情况。
五、财产保全的责任和追偿途径
财产保全的责任由人民法院指派的执行机构承担,执行机构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查封和冻结的财产进行细致的管理,确保财产的完好和安全。
对于被保全财产的损害,原告可以在本案诉讼程序中提出赔偿请求,并依法追究被告的责任。
六、对保全裁定的申请和上诉
被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对本裁定不申请上诉的,视为裁定生效。
七、其他事项
本保全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特此裁定。
人民法院:X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