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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3-05-28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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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法律法规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程序,它的目的是通过对被诉的财产实施控制,保障将来对这些财产的执行并保证判决的实施。同时,财产保全中经常出现的异议程序也是保证公正、合法执行的重要程序。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财产保全异议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了当被申请人主张保全措施不当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由人民法院在三日内作出决定。此外,该条还规定了当被申请人提出保全财产不必要的异议时,应由执行法院在三日内作出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与裁判统一法》第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与裁判统一法》第34条规定了在保全执行中被担保的财产,被异议或被提交抵押或质押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决定是否取消保全或解除抵押或质押。同时该条还规定了,被异议的财产在三日内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了当对被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出异议时,由申请异议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6条规定了在财产保全异议的审理中,当事人应当提供与财产关系密切的证据,包括 归属、来源、数量、状态、价值等证据。同时,该条规定了应当加强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甄别的程序,确保申请保全的财产确实属于被申请人。

总的来说,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与裁判统一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在财产保全异议的审理中,当事人应该充分认识该程序的重要性,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充分、必要、真实的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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