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异议申请书范本
尊敬的法院:
我司作为甲方,在与乙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乙方应向我司交付货物并支付货款,但乙方却未按合同要求履行应尽的义务,且已开始动用资金进行其他交易或资产调配,为维护合法权益,我司向贵院申请诉讼保全,现就乙方申请的保全措施提出异议。
一、异议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先予以保全。申请保全必须经过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一)有相当的证据证明其申请的权利正在或者将要受到侵害,而受到或者将要受到的损害难以弥补;
(二)为执行判决、仲裁裁决或者支付令而需要保全的,且以另行提起诉讼或请求仲裁可能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我司认为,乙方未按照《销售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且对我司的损失已经造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主张的财产保全标的额应当等于其主张债权金额。我司向贵院申请的财产保全标的额为××元,已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但乙方却认为,我司提出的保全措施不合理,希望贵院予以驳回。乙方提出的异议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我司提出的保全标的额不符合实际情况。乙方认为,我司未向其出具开票情况,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证明其主张的债权金额,因此保全标的额不具合保全的合理性。
2. 我司提出的保全措施严重超出了其要求负担的法律范围。乙方认为,我司提出的保全措施明显过于严厉,超出其要求承担的义务。其实际财产状况亦不能承担如此之高的保全标的额,因此保全措施显然不合理。
3. 我司提出的保全措施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乙方认为,我司提出的保全措施很明显无法得到保全标的物,并且此类保全措施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应予以批准。
针对乙方提出的上述异议理由,我司分别予以回应:
1. 我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主张的债权金额。作为甲方,我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有详细规定了乙方应向我司支付的货款,且该合同在双方的签字盖章下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我司可以提供发票、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债权金额的合理性。
2. 我司提出的保全措施具有合理性。在乙方未按照合同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我司需要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以保证我司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保全措施的标的额合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3. 我司提出的保全措施在法律范围内。一旦贵院批准保全措施,乙方就应该配合执行,如拒绝配合,我司可以要求贵院强制执行,追回其欠款。因此,保全措施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二、请求
基于上述情况,我司请求贵院依法审查,驳回乙方的异议,并依照我司提出的保全措施,予以批准,并要求乙方如实履行法院的保全措施,否则要依法追回其欠款并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利息。
此致
敬礼!
甲方:×××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