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异议的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XXXXX
审理法院:XXX法院
案由:XXX
被申请人:XXX
申请人:XXX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XXX
裁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经审理查明:XXXXX
经过法院审理、受理申请,本院认为:
一、关于异议的申请
1. 被申请人已书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持有的银行存款XXX万元,并正式向被申请人送达了《XXX申请书》、《XXX申请书裁定通知书》和《XX民事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 异议人XXX认为,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书不当,同时申请本院撤销此次财产保全裁定书并解除相关的财产冻结措施。
3.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主张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予以支持。而异议人XXX坚持认为财产保全裁定书不服,本院应当按其请求进行处理。
二、关于裁定的计算过程
1. 异议人XXX提供了其所持有的银行卡余额证明和财产证明,本院予以认可。
2. 经查,异议人XXX持有的银行存款共计XXX万元,为此,本院认为XXX的财产保全申请确实达到了必要性和妥善性,不存在异议人所声称的错误,因此,异议人请求本院撤销财产保全裁定书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裁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异议人XXX请求不予支持。故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作出如下裁定:
1. 不予支持异议人XXX的申请,请其继续进行本案程序。
2. 同时,本院维持原保全裁定书,继续执行被申请人XXX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XXX
代书人:X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