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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费由原告承担合理吗
发布时间:2023-05-28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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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费由原告承担合理吗

在民事诉讼中,保全程序一般是在正式审判前进行的一项程序。保全程序旨在保护原告的权益,避免其所要求的事项被被告违法破坏或消失,确保正式审判时得以退回故乡。保全程序包括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两种形式。其中,诉讼保全是指保全包括证据保全、物证保全、选民权,禁止被告信托、保证金、财产查封等。与此同时,保全程序也为诉讼双方提供了行动的机会,为法律制定提供了保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保全程序所带来的费用不菲,尤其是诉讼保全费。那么,这些费用应由谁承担?

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禁令等诉讼保全申请,应当向法院提供保全财产或者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当事人不提供保全财产和担保的,不受理其诉讼保全申请。”本条规定表明对于提出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禁令等诉讼保全申请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向法院提供相应的保全财产或者提供担保以确保其诉讼保全申请的顺利进行。由此可以看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保全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那么该规定是否合理呢?笔者认为,在综合权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后,该规定是合理的。

一方面,保全程序的作用在于保护原告的权益,以及确保正式审判能够顺利进行,因此需要定下具体的费用。另一方面,原告提出保全请求时,原告就必须证明自己提供担保的能力和财产的保全。如果原告没有能力提供保全,那么法院就不得受理原告的保全请求。这种规定恰恰为原告的受益提供了保障。

同时,规定原告承担诉讼保全费也是考虑到了被告的承受能力。在案件尚未正式审理的时期,原告所提出的保全请求恰恰是为了避免被告恶意破坏,而这个过程会消耗一定的成本。如果由被告来承担这些费用,将会使被告承受不必要的经济压力,影响被告正常生产和生活。因此,诉讼保全费应有原告来承担的道理。

尽管如此,需要重申的是,规定原告承担诉讼保全费并不意味着原告所用于保全的费用都应由原告单独来承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一旦原告在诉讼中获得胜利,被告应按其妥善代为负责原告的实现费用并赔偿原告的实现费用。因此,原告应当考虑到此后可能出现的出料情况,完全可以将此类工作的实现费用从赔偿金中回收,以便保证原告的成本得到充分的赔偿。

总之,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保全费由原告承担的规定是合理的。综合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保全程序所带来的成本也应该由原告来承担。当然,我们也需要意识到,这种规定只是作为我们司法程序的一种考虑方式,并不是针对每一种案例的铁律。在实践操作中,我们应该对每个案列进行具体分析,并按照设点情况来做出最适宜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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