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时申请法院采取措施以保障诉讼请求的实现。而保全费用是指在诉讼期间,为实施诉讼保全所需支付的费用和担保费。诉讼保全保担保费问题在法律实践中备受争议,本文将探讨该问题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诉讼保全费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承担,但当事人取得保全目的后,可要求败诉方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该条规定,保全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支付,而且必须是必要费用。换言之,申请人只有在取得保全目的时才能追偿担保费用。
然而,在实践中,诉讼保全的费用往往会成为一项负担较重的开支。在某些案件中,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当事人可能需要申请多项保全措施,这涉及到多笔担保费用。如果最终败诉,这些费用无法追究返还,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针对这一问题,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9条,其中规定了申请人在提起诉讼保全之前,可以申请法院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被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无法提供担保,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的诉讼保全请求。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申请人的经济压力。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保全程序开始前,要求对方提供足够的担保以保证自身利益,避免支付过多的保全费用。这样,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经济负担得到了相应的减轻。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法院是否同意申请人的担保请求仍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被申请人确实没有提供担保的必要或能力,法院有可能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请求。此时,申请人仍需自行承担诉讼保全费用。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应当切实履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合理评估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对方提供担保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仅仅拒绝申请人的担保请求,并将诉讼保全费用全部责任转嫁给申请人,可能会使保全制度变成争议和争夺的对象,无法充分发挥其保护当事人权益的作用。
综上所述,诉讼保全保担保费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保全程序开始前,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以减轻自身经济负担,但是否同意申请人的担保请求仍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法院在评估经济能力和担保必要性时,应当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保全制度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