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费由谁承担的法律依据
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保全相关证据等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而对应着保全手段而产生的费用,就是诉讼保全费。那么,这些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诉讼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或者支付相应的保全费用。也就是说,诉讼保全的费用,一般由诉讼保全申请人承担。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当申请人能够证明无力支付保全费用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或者缓交保全费用。而对于诉讼保全成功后,被保全财产或者被保全的权利有争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执行过程中,将诉讼保全费用列入扣划范围。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为对方当事人的失信行为导致需要进行诉讼保全时,执行法院也有责任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诉讼保全费用。具体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民事诉讼中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诉讼保全,公证处、仲裁庭、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对被执行人或者代为履行义务的其他法律关系人或者财产承担保全费用,然后向失信被执行人追偿。
总体来说,诉讼保全费用的承担主体是诉讼保全申请人。但在一些情况下,诉讼保全费用的承担主体也可能转移到其他当事人身上。此外,执行法院还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偏向执行人而导致申请人冤屈的情况,也可以追究执行法院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