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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关于保全担保的
发布时间:2023-07-16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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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关于保全担保的

保全是诉讼中的重要程序,它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为了规范保全程序并提供更好的保护机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相关关于保全担保的规定。

保全担保是指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物或者提供担保责任人的方式,保证在保全措施实施期间依法履行义务。根据《广东省保全担保办法》的规定,保全担保可以采取担保物、担保责任人以及其他担保方式。

首先,担保物是最常见的保全担保方式。申请人可以提供现金、有价证券、不动产等作为担保物,并在申请书中详细列明担保物的种类、数量和价值。担保物的提供需要符合法定要求,如价值能够覆盖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不得存在明显的保全担保风险等。

其次,申请人可选择提供一个担保责任人,也称为担保人。担保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提供保全担保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组织。担保责任人应当有充足的经济能力来履行保全担保责任,并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需要在申请书中提供担保人的相关信息,并由担保人签署担保函,承诺在保全期间履行保全担保义务。

除了以上两种常见的方式,根据情况,申请人还可以选择其他担保方式。比如,可以由银行出具担保函,作为保全担保的证明;也可以由第三方机构提供保险担保,保障当事人在保全措施执行期间的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广东省高院还对保全担保的运作进行了详细规定,强调了申请人应当按照真实情况提供担保物或担保人的要求,禁止提供虚假担保。同时,对于担保责任人的选择也有明确的限制,申请人不得选择已经被法院认定不具有诚信义务的担保责任人。

在实际操作中,广东省高院指出,保全担保的质量与诉讼各方的共同配合密不可分。法院将对保全担保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一旦发现担保存在问题,法院将予以调查并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足够的担保。

通过广东省高院的关于保全担保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更加明确地了解保全担保的要求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尽量选择真实可信赖的担保方式,并保证担保物或担保责任人具备充足的保全能力。只有通过合理的保全担保措施,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正义的实现。

总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保全担保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在今后的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保全担保方式,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法院在审查担保时也应当严格把关,确保担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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