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费能否退回,是一个涉及法律法规的问题。在涉及到民事诉讼时,保全是一项必要的程序,通过保全程序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将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就保全费是否能够退回进行探讨。
一、民诉法对保全费的规定
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决定是否予以执行。对于未经批准而进行的保全,被申请人有权要求其停止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判断是否允许执行。如果被申请人发现在没有批准的情况下进行保全程序,则可要求其停止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民诉法并未对保全费是否能够退回作出具体规定,需要结合诉讼实务和相关司法解释加以探讨。
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决定是否予以执行。对未经批准,即自行实施保全行为的,被申请人有权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责令其停止保全行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就保全费用的实际必要性、费用数额是否合理等问题予以审查。经人民法院确认实际必要的保全费用,应当由申请保全措施的当事人预交或者提供担保。”
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保全措施时,应当审查保全费的实际必要性以及费用数额是否合理,确认实际必要的保全费用后,由申请保全措施的当事人预交或者提供担保。这也就意味着,保全费是由当事人在申请时预交或者提供担保的。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费用减免的若干规定》中也作出了规定:“申请人先行支付的保全费,如果因被申请人提起反诉或者撤诉、调解等情形,未实施或者只实施了一部分,保全费用没有完全支出的,可以按照已经实施的部分减免,并由人民法院责令返还超过实际必要的部分。”
以上规定明确了,申请人预交的保全费,如果因为被申请人提起反诉、撤诉、调解等情形未实施或者只实施了部分,那么保全费是可以减免的。而且,对于已经实施的部分,超过实际必要的部分也应当返还给申请人。
综上所述,保全费能否退回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申请人预交的保全费在程序实施的过程中没有实际必要的部分,那么就可以按照已经实施的部分减免,并由人民法院责令返还超过实际必要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