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和执行费是司法诉讼过程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当一方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支付财产保全费,而如果裁决后需要强制执行,那么执行费也成为必要费用。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这两个费用的含义、计算方式以及支付方式。
一、财产保全费
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提出请求,要求法院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防止被申请人进行恶意、蓄意破坏、抽逃等行为,使其诉讼请求得以充分实现。而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支付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费的数额与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关,按照每万元1元的比例进行计算。
比如,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冻结的金额为100万元,那么财产保全费则为100元。通常情况下,保全费用是由申请方先垫付,待案件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
二、执行费
执行费是指执行裁判文书或调解书所必须的费用,包括执行机关的工作费、送达费、公告费等。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会根据执行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计算,并向执行申请人收取相应费用。
执行费的计算方式为:执行费=拍卖价×5‰+保全价值×3‰+执行金额×2‰。其中,执行金额指的是裁定书或判决书中要求执行的款项,拍卖价的计算则是根据拍卖时市场的实际情况和执行标的的质量和外观情况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费中的保全价值指的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的财产保全所涉及的金额。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未经申请财产保全,那么执行费中也就不会含有保全费用。
三、支付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在支付财产保全费、执行费时有以下几种方式:
1.由诉讼申请人先垫付,在案件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
2.根据法院的指示,直接从案件争议款项中扣除支付,即“掉头减账”。
3.由败诉方独立承担全部财产保全费和执行费。
相对而言,第三种支付方式相对不太常见,第一种支付方式则在民事诉讼应用更为普遍。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费和执行费是民事诉讼中的两个必要费用,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并需要强制执行,那么就需要了解并支付这两种费用。在支付方式上,由诉讼申请人先垫付,待案件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的方式更加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