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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7-13 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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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2021-XXX-XXX

裁定日期:2021年X月X日

原告:[原告名称]

被告:[被告名称]

担保人:[担保人名称]

审理经过:

本案原告[原告名称]诉被告[被告名称]一案,经本法院受理,经审理查明有下列事实和证据:

1. 原告主张:[原告主张及相关证据]

2. 被告辩称:[被告辩称及相关证据]

3. 担保人情况:[担保人的身份、财产情况等]

本案涉及担保人[担保人名称]为被告[被告名称]提供担保的情况。原告主张被告存在逃避执行的可能性,要求对担保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经本院审查,发现原告主张基本事实存在争议,且该争议事实与对担保人财产的保全请求关系密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院审理案件的相关规定,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的担保人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担保人名称]的财产进行保全。被保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 位于[担保人所在地]的不动产及与之相应的权属证明;

2. 位于[担保人所在地]的银行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

二、保全措施具体如下:

1. 担保人应立即冻结其在任何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不得支取、转让或变动账户余额;

2. 担保人应立即停止处分其名下的不动产,不得进行买卖、收贷等活动。

三、本裁定自本院签发之时起生效,并在司法拍卖等行为前继续有效。

四、倘若担保人对本裁定有异议,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将依法进行审查。

五、案件终结后,如担保人财产保全非必要,原告应承担因保全造成的担保人财产损失。

六、公告本裁定:本裁定即日起公告于本法院的网站及财产保全公告栏。

民事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附审判员:[附审判员姓名]

公告人:[公告人姓名]

日期:2021年X月X日

以上文本为模拟内容,具体文字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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