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民事诉讼保全时,原告需要准备一定的材料以证明自己的权利,并且使法院正确认识当前的案情,进而做出保全决定。本文将介绍在诉讼保全过程中必要的材料。
首先,原告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诉状、证据、保全申请书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诉状是指原告向法院提交的申请文书,其中需要详细叙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加盖公章和签名。原告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这些证据需要充分证明原告的权利和危害。在保全申请书中,原告需要详细列出受损的财产、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实施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其次,原告需要提供担保证据或凭证。在申请保全时,原告需要提供担保或提供保证金,以确保在保全期间不损害被申请保全人的利益。担保证据包括保证书、银行保函、保险单、承揽合同等。
第三,对于涉及到涉外案件或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原告还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对于涉外案件,原告需要提供有关国际司法互助和我国与相关国家之间的批准和签署的条约保全规定的相关凭证。对于知识产权的案件,原告需要提供专利或商标证书、版权登记证书等相关材料。
最后,原告还需要提供其他必要的材料。这些材料包括辅助性材料,如申请法官调查与询问的证人名单、保全决定的执行申请书、变更被保全财产状态的申请书等。
总之,在保全诉讼时,原告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明材料以证明自己的权利,并取得相应的担保凭证,以确保保全决定的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