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担保保全的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XXXXX
受理法院:XXXXX人民法院
案由:解除房屋担保保全
原告:XXXXX
被告:XXXXX
裁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裁定书内容:
鉴于原告XXXXX就房屋担保保全事宜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该房屋担保保全事项的争议。针对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组织了庭前调解,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案有关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理查明,原告拥有的房屋作为被告所欠债务的担保物。原告声称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因此要求解除房屋担保保全。被告则表示已履行还款义务,并称原告并无权解除担保保全。
本院经审查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或者提供了担保物以后,债权人有解除担保保全的权利。而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被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还款义务,且未发现存在其他欠款行为。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解除房屋担保保全的要求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条款,本院作出如下裁定:
一、驳回原告XXXXX的解除房屋担保保全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XXXXX保全担保物的权限予以确认;
三、如果原告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上诉,并按照规定缴纳上诉费。
以上为本院裁定。请双方当事人及时履行适用于自身的义务。
审判长:XXXXX
书记员:XXX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