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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担保保全的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7-10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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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担保保全的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XXXXX

受理法院:XXXXX人民法院

案由:解除房屋担保保全

原告:XXXXX

被告:XXXXX

裁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裁定书内容:

鉴于原告XXXXX就房屋担保保全事宜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该房屋担保保全事项的争议。针对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组织了庭前调解,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案有关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理查明,原告拥有的房屋作为被告所欠债务的担保物。原告声称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因此要求解除房屋担保保全。被告则表示已履行还款义务,并称原告并无权解除担保保全。

本院经审查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或者提供了担保物以后,债权人有解除担保保全的权利。而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被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还款义务,且未发现存在其他欠款行为。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解除房屋担保保全的要求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条款,本院作出如下裁定:

一、驳回原告XXXXX的解除房屋担保保全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XXXXX保全担保物的权限予以确认;

三、如果原告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上诉,并按照规定缴纳上诉费。

以上为本院裁定。请双方当事人及时履行适用于自身的义务。

审判长:XXXXX

书记员:XX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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