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保全保函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的过程中会面临被对方隐藏或侵害财产的风险。因此,法律规定了保全制度,作为保护当事人财产利益的手段,保全包括现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其中保全保函是现行财产保全中的一种方式。
保全保函是指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自愿向法院提供的一种担保措施。当事人提供保函后,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定对被保全财产采取措施,为当事人提供实际保障。在保全保函的措施之下,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或仲裁裁决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则保全保函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全保函作为现行财产保全的一种方式,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1.担心对方将财产变卖、转移或者销毁等手段规避债务;
2.担心对方可能隐瞒财产,使得将来执行难度大,无法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其它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保全保函的使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保全保函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费用,具体担保费用的数额根据被保证债权的数额大小而不同;
2.提供保函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经济实力的单位或个人,能够承受担保责任;
3.保全保函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若需要延长有效期,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
总而言之,保全保函是民事诉讼中一种非常重要的保全方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财产利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保全保函需要当事人自愿提供,因此在提供保函时需要谨慎考虑,确保提供保函能够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在使用保全保函时,也需要遵守法律相关规定,确保各项程序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