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担保费是否属于诉讼费
在法律诉讼中,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常常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保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措施包括保全担保、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而保全担保费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不可或缺的。
那么保全担保费是否属于诉讼费呢?研究该问题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时支付担保费。这里的担保包括保全担保,也就是说如果要进行保全措施,就需要支付保全担保费。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保全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保全担保。申请人未提供保全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执行保全措施。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支付保全担保费,就无法获得法院的保全措施,并可能对诉讼的进程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法律规定保全担保费应由申请人支付,这意味着保全担保费属于诉讼费用的一部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即保全担保费应由败诉方承担,否则将被视为合法费用的不足部分。因此,保全担保费应被视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
最后,关于保全担保费是否可以在判决书中列入赔偿范围的问题,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条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诉讼费用产生的当事人的财产损失,可以并入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财产中进行处分,也可以在判决中作为赔偿费用一并由败诉方承担”。因此,即使保全担保费没有在判决中明确列入赔偿范围,按照这一规定,也可以将其作为赔偿费用进行合理计算并由败诉方承担。
综上所述,保全担保费应该被视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由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措施时支付。对于未支付保全担保费的申请人,法院可能不予受理或不予执行保全措施。而对于败诉方而言,保全担保费可以在判决中列入赔偿范围,由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