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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打官司赢了,这笔保全费还能要回来吗?
打官司的时候,很多朋友都听说过“财产保全”这个词。特别是牵扯到钱款的纠纷,为了防止对方在官司期间偷偷转移财产,导致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申请法院把对方的房子、车子、存款先给“冻住”,是个非常常见的操作。但申请这个保全,法院可不是白忙活的,得交一笔钱,这叫“财产保全申请费”。那么问题来了:这场官司如果我最终打赢了,我之前垫付的这笔保全费,该怎么办?能找对方要回来吗?
咱们先把这个费用说清楚。你去法院申请冻结对方财产,法院受理后,会根据你想保全的财产金额,算出一笔申请费让你预交。这笔钱有个官方名字,叫“申请保全措施缴纳的费用”。它不是交给对方,也不是律师费,而是交给法院的。费用标准有国家规定,通常是按比例收取,比如保全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每件交30元;超过的部分按比例累加。这笔钱在你申请时,是需要你先垫付的。
好了,重头戏来了。官司打完,判决书下来了,白纸黑字写着“我方胜诉”。这个时候,你垫付的这笔保全费,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你因为这场官司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一部分。为什么这么说?你想啊,如果不是对方违约、侵权或者欠钱不还,你根本不会去打这场官司,更不会因此额外花这笔保全费。所以,这笔支出的“根源”在于对方的过错行为。
因此,从法律原则和司法实践来看,胜诉方垫付的财产保全申请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这不仅是普通人的公平直觉,也符合法律上“谁败诉,谁承担诉讼成本”的基本精神。你在最终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时,除了要求对方还钱、赔款之外,很重要的一项就是: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这里的“诉讼费用”是一个广义概念,就包括了案件受理费(就是立案时交的“起诉费”)和你垫付的这笔财产保全申请费。
流程通常是这样的: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会在判决书的最后一部分,专门有一项叫“本案案件受理费XXX元,财产保全申请费XXX元,均由被告(败诉方)负担”。等判决生效后,你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方财产的时候,不仅要执行判决书中判令对方还给你的本金、利息等,也要一并将这笔你已经垫付出去的保全申请费,作为执行标的,向法院申请一并强制执行回来。法院在划扣对方存款或拍卖对方财产时,会把这部分钱优先留出来。
这里有几点需要特别留意的细节,算是“避坑指南”吧:
一定要在诉讼请求里写清楚:起诉状上别忘了列明要求对方承担“包括财产保全申请费在内的全部诉讼费用”。虽然法官可能依职权处理,但明确写上是保护自己权利最稳妥的做法。 保管好所有缴费票据:你交给法院的保全费,会拿到一张正规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预交)。这张票务必保管好,它是你垫付费用的唯一凭证,也是法院判决和执行时的重要依据。 “胜诉”是前提:这个逻辑成立的核心是你最终胜诉。如果官司打输了,或者部分败诉,那么这笔保全费很可能就要你自己承担,或者按败诉比例分担了。保全有风险,申请需谨慎,尤其是对于案件胜负没有十足把握的时候。 担保物的处理:申请保全时,法院可能会要求你提供担保(比如用你自己的房子、车子作保,或者找担保公司出保函)。如果你胜诉了,这个担保自然解除,没有任何问题。如果因为你的申请有错误(比如最终证明你告错了),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方可以反过来起诉你赔偿,那时你的担保物就可能被用来赔付。最后,从普通人的心态来说,打官司劳心劳力,每一笔额外支出都希望能找补回来。财产保全费作为因维权产生的必要、合理的成本,法律是支持由败诉的过错方来买单的。所以,当你为了保住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得不先掏腰包做保全时,不用太过心疼这笔钱。只要你的诉求合理合法,并且最终赢得了官司,那么这笔前期投入,是完全可以、也完全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让对方“连本带利”(这里指连同你的主债权一起)还回来的。
总结一下核心就一句话:官司赢了,你为了这场胜利而提前支付的、合理的“战术成本”——财产保全费,记得理直气壮地把它写进你的诉讼请求里,让法院在判决时明明白白地判给败诉方承担。这是你的合法权利,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