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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6-01-02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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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财产突然被法院“冻”住了,这感觉肯定不好受。但你知道吗,财产保全并不是一“冻”到底的,在好几种情况下,法院是可以把它解除的。这就好比给房子贴了封条,但条件变了,封条自然也能揭下来。下面咱们就详细聊聊,法院会在哪些情形下“解冻”。

第一,申请人自己主动撤回了。

这是最常见也最简单的一种情况。当初申请保全的人(也就是原告或申请人),可能因为和被保全人(被告)达成了和解,或者觉得案子情况有变,自己向法院提出申请,说“不用保了,请解除吧”。法院收到这样的申请,一般都会裁定解除。毕竟是人家自己要求的,道理上讲得通。

第二,被保全的财产提供了合格的“担保”。

这是对被告一方非常重要的救济途径。比如你的银行账户被冻结了50万,但生意还要周转,怎么办呢?你可以向法院提供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作为担保,比如用一套房子或者找担保公司出具保函。法院审查后,如果认为你提供的担保确实足够覆盖原告的诉求,并且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就会裁定解除对你原有账户的冻结。这叫“置换担保”,用新的、更可靠的保障换回你对原有财产的支配权。

第三,起诉的根本条件不成立,案子没被受理或者被驳回了。

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未来判决能执行,它依附于一个正式的诉讼。如果法院审查后,压根儿没受理这个起诉,或者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条件又把案子驳回了,那保全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时候,法院就应当主动解除保全措施。

第四,申请人赢了官司,但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行。

这种情况有点特殊。假设官司打完了,申请人胜诉了,按说他应该尽快拿着生效判决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他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一般是两年)没有去申请,那么他就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力。既然连执行都不申请了,之前为了保障执行而采取的保全措施,自然也就没有继续的必要,法院应当予以解除。

第五,申请人的请求最终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这是对被告非常有利的一种情形。案子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原告“败诉”了。既然他的诉求在法律上都不成立,那么为了保障他那个不被支持的诉求而采取的保全措施,就失去了合法性。因此,法院必须解除保全。不仅如此,如果因为错误的保全给被告造成了损失,被告还有权要求申请人进行赔偿。

第六,还有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法律也留了一个灵活的“口子”。比如被保全的财产本身是禁止流通物,或者属于案外人的合法财产且与本案纠纷无关,一旦查实,也应当解除。总之,一切要以公平、必要和合法为前提。

最后要提醒的是,解除保全通常需要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法院不会自动、主动地去查每一个案子是不是该解除了。如果你是被保全的一方,觉得符合上述情况,一定要及时行动起来,准备材料,与承办法官沟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能保障权利,用不好也可能损害无辜方的利益。法律设置解除制度,就是为了平衡双方,防止保全措施被滥用,确保公平正义不只在判决书上,也体现在诉讼的每一个环节里。如果你的财产被保全了,先别慌,对照看看,有没有上述这些“解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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