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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打官司,很多人都会想到一个词叫“诉讼保全”。简单说,就是怕对方在官司打完前把财产转移了,提前向法院申请把一些财产“冻”住。但并不是所有东西都能被“冻”住的,有些财产,法院通常不会接受保全申请。了解这些,可以少走弯路,也能明白法律保护的一些边界在哪里。
首先,最基本的一条是:生活必需的物品和费用,一般不能保全。 法院执行也好,保全也罢,都得给人家留条活路。比如你欠了钱,但家里唯一的一台冰箱、做饭的锅碗瓢盆、基本的衣服被褥,这些法院是不会给查封抬走的。同样,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费、基本的医疗费,也必须保留。总不能因为打官司,就让一家人吃不上饭、看不了病。法律是讲理的,它的目的是解决纠纷,而不是制造更大的生存困难。
其次,一些具有特殊社会意义或人身属性的财产,也受到保护。最典型的是未公开的发明创造或者个人作品手稿。这些东西的价值在于其创作性和未来可能性,强行查封可能会扼杀创新,而且如何评估、保管都是难题。还有像荣誉证书、奖章这类代表个人荣誉的物品,它们更多是精神象征,没有直接的市场变现能力,法院通常也不会去碰。
再来说说和身体、健康直接相关的。假肢、轮椅、助听器这类辅助器具,是维持一个人基本生活和尊严的必需品,肯定不能拿走。抢救用的医疗器材、药品就更不用说了,这关乎人命,任何人都无权因经济纠纷而阻碍救治。
有些财产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豁免规定。比如被执行人所得的抚恤金、工伤赔偿、人身伤害赔偿款。这些钱是用于抚慰伤痛、保障因特定事故导致困难的人及其家庭生活的,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不能用于抵偿其他普通债务。当然,如果这笔赔偿金已经存入银行,并且超出了必要的生活所需部分,债权人可能可以就超额部分主张权利,但想直接保全全部的赔偿款是很难的。
还有一类比较特殊,是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机构的公益设施。比如教学楼、实验室的基本设备。这些设施是用于公益事业的,如果允许随便查封,会影响众多学生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法律给予了特别保护。但要注意,如果这些机构有非公益性质的财产,比如投资经营的旅馆、商店,那就不在此列了。
最后,一些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流通的物品,本身就不能买卖,自然也无法作为保全的标的物来实现债权。比如枪支弹药、毒品、某些文物等。这些东西的归属和处理要遵循特别的法律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些情况法院会慎重考虑。比如银行存款虽然是常见的保全对象,但如果账户里的钱能明确区分出是工资账户,且余额仅能覆盖当月最低生活保障,法院也可能不予保全。又比如唯一住房,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过去执行难度很大,现在虽然法律上“唯一”不一定绝对安全,但如果这套房子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且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仍然会非常谨慎,通常会采取“以大换小”、“以近换远”并预留租金的方式来处理,而不是简单地一查封了事。
总而言之,诉讼保全是一把利剑,但法律也为这把剑划定了清晰的鞘。它的核心原则是平衡: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也要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人格尊严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作为普通人,了解这些不能保全的财产,一方面能让我们在申请保全时更有针对性,避免盲目申请被驳回;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自己遇到被保全的情况,也知道法律为我们保留了哪些底线,能够依法保护自己最基本的权利不受侵犯。打官司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是毁掉生活,法律的这些规定,正是体现了这种最基本的人道精神和公平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