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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费应谁来付钱呢
发布时间:2025-12-27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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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的时候,经常会遇到一个词叫“财产保全”,简单说就是怕对方提前转移财产导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所以向法院申请先把对方的房子、车子或者银行存款给“冻住”。但一提到要交钱,很多人就犯嘀咕了:这保全费到底该谁出?是不是谁申请谁掏腰包?还是说能让对方承担?这事儿在生活里挺常见,咱们来捋一捋。

首先,财产保全费本身是一笔交给法院的费用,它的官方名称叫“申请费”。按照咱们国家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这笔钱的标准是按保全财产的金额来计算的,比如保全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交30元;超过的部分按比例累加,但有封顶。所以费用高低直接和你要冻结的财产价值挂钩。

那么问题来了:一开始这笔钱谁来交?答案是,通常由提出保全申请的那一方先垫付。比如老张和老李打官司,老张怕老李把车卖了,向法院申请保全那辆车,那么老张去法院办手续的时候就得先把保全费交了。这时候钱是从老张口袋里出去的,很多人会觉得有点冤:“明明我是对的,为什么我还要先花钱?”其实这和打官司要先交诉讼费是一个道理,属于程序上的预先垫付,目的是启动法律程序。

不过先别急,垫付不等于最终承担。这笔钱说到底属于诉讼成本的一部分,就像诉讼费一样,最后要看官司谁赢谁输来定由谁“买单”。如果老张赢了官司,法院判决老李还钱,那么不光诉讼费通常由败诉方老李承担,连老张垫付的保全费也可以一并要求老李还回来。也就是说,保全费的最终承担者是败诉的那一方。

但现实生活往往没这么简单。有时候官司可能会部分赢部分输,或者双方调解结案,这时候保全费的分担就可能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裁量,或者由双方协商着办。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错了对象,比如保全了和案子无关的第三人的财产,或者最后官司打输了,那不仅保全费要自己承担,还可能得赔偿对方因为财产被冻结而遭受的损失。所以申请保全不能乱来,得有依据,不能滥用。

有人可能会问:如果手头紧,实在交不起这笔保全费怎么办?法律也考虑到了这一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或者“减交、免交”,但这需要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比如低保证明、失业证明等等,最后由法院审核决定。当然,如果找了律师,律师通常会帮忙把这里面的利弊和流程讲清楚。

其实从普通人的角度看,财产保全有点像给官司“上保险”。你先自己掏保费(保全费),目的是防止对方在官司期间把财产转移走,确保将来判决能执行到位。如果赢了,这笔保费由对方出;如果输了,那就自己承担成本。虽然一开始垫钱会有点压力,但比起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风险,很多人还是会选择花这笔钱买个安心。

总之,财产保全费通常是谁申请谁先垫,但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打官司不仅是争个是非对错,也是一场关于时间和金钱的算计。遇到具体问题时,最好咨询一下专业人士,结合自己的案情和对方财产情况,再决定要不要走这一步。毕竟,每一分钱都得花在刀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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