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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解释第27条
发布时间:2025-12-24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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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的时候,经常听到“财产保全”这个词,简单说就是怕对方提前把财产转移了,导致官司赢了却拿不到钱,所以提前向法院申请把对方的财产先“冻”起来。这里面有个关键条款,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咱们普通人不用记那么长的名字,就记住“财产保全解释第27条”就行。这条规定,可以说是申请保全人的“定心丸”,也是被保全人的“救济通道”,咱们今天就来掰开揉碎聊明白它。

先说说这第27条到底讲的啥。它的核心意思是:如果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的人(就是财产被冻结的那一方)觉得这个保全有问题,或者情况有变化,他可以提供担保,请求法院把保全措施给“解了”。而法院呢,收到申请后,必须在五天内作出裁定。如果法院裁定同意解除,那就得立即执行。

听着有点绕?咱们用大白话和例子来说。

情景一:你觉得保全错了,或者保全得太多了。 比方说,老李和老王因为一笔10万的货款打官司。老李怕老王跑路,申请把老王银行里30万的存款全给冻结了。老王一看急了,心想:“我俩纠纷就10万,你冻我30万,我生意还怎么做?家里的开支怎么办?”这时候,老王就可以依据第27条,向法院提出申请。他可以提供相应的担保——比如找担保公司出具一份保函,或者用自己另一处没被冻结的房产作为担保,向法院说:“法官,我愿意为这10万的纠纷提供足额担保,请把多冻的那20万给我解了吧,不然我损失太大了。”法院收到这个申请,必须在5天内做出决定。如果法院审查后觉得老王说的有道理,担保也靠谱,就会裁定解除对多余部分(那20万)的冻结。

情景二:情况发生了变化。 再比如,法院之前冻结了老张的一套房子。但后来老张和原告老刘在官司外达成了和解意向,或者纠纷的关键事实发生了变化,让原先的保全显得没必要了。老张也可以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对房子的查封,让房子能正常买卖或抵押,方便他盘活资金去解决问题。

那为什么说这条规定重要呢?它实际上是在“保全”和“防止滥用保全”之间找了一个平衡点。

从咱们老百姓的角度看:

对原告(申请保全方)来说,它提醒你申请保全要合情合理。你不能为了给对手施压,就狮子大开口,把对方远远超过诉讼金额的财产都申请冻结。因为对方一旦依据第27条提出合理解除并提供担保,你的“过度施压”就可能失效,还得承担不必要的保全费。 对被告(被保全方)来说,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自救”法律途径。财产被冻,尤其是基本账户、生产设备被冻,可能直接让一个企业瘫痪,让一个家庭陷入困境。第27条给了你一个快速反应的机会,让你可以通过提供有效担保,来换取生产经营或生活的正常运转,避免损失无限扩大。这个“五天裁定”的时限规定,也防止了事情被法院无故拖延。 对法院来说,这条规定让保全措施更加灵活和公正。法院既要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至于落空,也要防止保全措施成为拖垮被告的“武器”。通过审查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法院可以在确保未来判决能执行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保全措施带来的负面影响。

这里有几个普通人需要特别注意的点:

担保是关键:你想解除保全,光喊冤不行,必须提供“等值且靠谱”的担保。这个担保的价值,一般不能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或者你申请解除部分的额度。担保形式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车辆房产等易于变现的财产。 “五日”是工作日:法律规定法院要在“五日内”作出裁定,这里的五日通常指的是工作日,遇到节假日顺延。这个期限给法院施加了效率压力。 解除不是撤销:解除保全措施,不等于认定你之前的保全申请是错的。它只是基于现状(比如提供了足额担保),暂时解除了对特定财产的强制措施。官司还在继续打,最终的输赢和责任,要等判决。 可以复议一次:如果法院驳回了你解除保全的申请,你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一般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总结一下,财产保全解释第27条,就像给财产保全这个“紧箍咒”配了一把“钥匙”。这把钥匙掌握在法院手里,但被保全的人在符合条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使用这把钥匙。它体现了法律不是一味偏袒某一方,而是在追求公平的同时,也尽力减少诉讼过程本身对各方造成的次生伤害。无论是你要去申请保全别人,还是你的财产不幸被别人申请保全了,了解这一条,都能让你心里更有底,知道游戏规则是什么,维权和应对的路径在哪里。打官司不仅是争个是非曲直,也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一场关于时间和风险的博弈,而第27条,正是这盘棋里一个重要的平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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