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诉前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财产保全的费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在诉前财产保全时,由于对被保全财产产生影响的不是一个人、一个单位,所以涉及到财产保全费用应由谁承担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解析该问题。
一、诉前财产保全费用的基本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依法被采取保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在诉讼中胜诉的,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在诉讼中和解的,由当事人负担各自的费用。”可见,诉前财产保全的费用在案件胜诉时由败诉方负担,而在和解时则由各自承担。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未获法院准许的,应当负担受保全一方因受到保全而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因此,未经法院批准而进行的财产保全费用,应由申请方承担。
二、诉前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上述法规,诉前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方原则上是由诉讼案件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如果是申请人胜诉,被申请人应承担保全费用;如果被申请人胜诉,则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当然,在和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应各自承担自己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保全费用必须是合理的、必要的、有法律依据的,才能被认可。如果保全费用超出合理范围,被保全人可以对超出部分提出异议,并要求追究保全人的过错,包括要求保全人赔偿因超出部分造成的损失。
另外,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也要注意法院批准的问题。如果以申请人自己的名义、自己的财产为被保全财产,是不需要经过法院审批的。但是,如果以第三方名义、第三方财产为被保全财产,则需要经过法院批准,否则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三、结语
在诉前财产保全中,保全费用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虽然法律规定了败诉方应承担保全费用的原则,但具体情况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同时,申请时也要注意法院审批的问题,以免追究过错,承担不必要的损失。综上所述,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手续,以便获取保全的最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