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专属性质财产,简单来说就是与个人身份、生活密切相关的财产,这类财产往往具有不可替代性。比如:
个人生活必需品(衣物、被褥等) 残疾人专用器具(轮椅、助听器等) 职业必需工具(画家的画笔、音乐家的乐器等) 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结婚戒指、家传信物等) 个人荣誉证书、奖章等这类财产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它们不仅具有经济价值,更承载着使用者的身份特征、生活需求和情感价值。
我国法律对这类财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列出了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包括: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申请人注意事项:
申请保全时应明确区分普通财产和人身专属财产 避免申请保全对方的生活必需品和专属物品 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时,应说明哪些是可能的人身专属财产法院审查要点:
判断被申请保全财产是否属于人身专属性质 评估保全措施是否会影响被申请人的基本生活 权衡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生存权之间的平衡执行人员现场判断:
对明显属于生活必需品的物品不予扣押 对价值较高但确属人身专属的物品(如专业设备)可考虑采取"活封"措施(允许使用但不得处分)特殊情形处理:
对价值较高的人身专属财产(如名贵乐器),若确属职业必需,一般不予保全 对兼具投资属性的人身物品(如限量版手表),可能不被认定为纯粹的人身专属财产财产性质认定争议:双方对某物品是否属于人身专属财产存在分歧 案例:一位摄影师被债权人申请保全其专业相机设备,双方对相机是否属于"职业必需工具"产生争议。
价值判断争议:对人身专属财产的价值认定标准不一 案例:一位音乐家收藏的名贵小提琴,债权人认为其市场价值高应被保全,而音乐家主张这是演出必需工具。
执行异议:被保全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可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复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监督:通过检察监督程序纠正违法保全行为
人身专属性质财产的保全问题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基本保障,反映了法律制度中利益平衡的智慧。在实践中,既不能因过度保护债务人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也不能因执行债权而剥夺债务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正确理解和适用人身专属财产保全规则,对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无论是债权人、债务人还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都应秉持公平合理原则,在保障执行效果的同时,尊重和保护人格尊严与基本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