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或个人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时,法院一旦受理破产申请,就会启动一系列法律程序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其中最关键的一步就是财产保全,即防止债务人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确保后续清算或重整时有足够的资产可供分配。
简单来说,财产保全就像给债务人的财产“上锁”,避免被偷偷处理掉,保证公平清偿所有债权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财产自动受到保全效力约束,无需债权人单独申请。这意味着:
债务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会被冻结或查封。 债务人不得擅自偿还个别债务(比如优先给亲戚朋友还钱)。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可能被中止或解除。法院会指定破产管理人(通常是律师或会计师团队),由管理人全面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负责:
清点、登记所有资产和负债; 追回被恶意转移的财产(比如破产前半年内低价卖掉的资产); 决定是否继续经营(如果是重整程序)。如果债务人在破产前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财产(比如因某个官司被冻结账户),破产受理后,这些保全措施如何处理?
保全措施解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破产受理后,其他法院或行政机关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自动解除,统一由破产法院和管理人接管。 执行程序中止:如果债权人已经申请强制执行,破产受理后,执行程序必须暂停,财产纳入破产分配。例外情况:如果是担保物权(比如抵押房产),担保债权人仍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但不能再通过执行程序单独处置。
破产受理后的财产保全,核心目的是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公平清偿。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应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配合破产程序,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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