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费谁来承担?一文讲清楚
在打官司时,为了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很多当事人会申请“财产保全”,也就是让法院提前查封、冻结对方的财产。但法院执行保全措施不是免费的,会产生一笔“财产保全执行费”。这笔钱到底该谁出?是申请人掏,还是对方承担?今天就用大白话给大家讲明白。
财产保全执行费是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对方财产时产生的实际费用,比如:
保全标的物的保管费(比如查封的货物需要仓库存放,仓库要收钱); 执行人员的差旅费(法院派人去外地查封财产,交通住宿要花钱); 其他必要开支(比如评估费、公告费等)。注意:这和“保全申请费”是两码事!保全申请费是交给法院的固定费用(按保全金额比例收取),而执行费是实际发生的额外开销。
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一般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具体分两种情况:
申请人先垫付 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前,通常会要求申请人先预交执行费(比如保管费、差旅费等)。如果申请人拒绝交钱,法院可能不予保全。
官司打完再算账
如果申请人胜诉:执行费算进“维权成本”,由败诉方(被保全的一方)承担,申请人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如果申请人败诉:不仅保全要解除,申请人还得赔偿对方因保全造成的损失,执行费自然也自己扛。简单说:谁理亏,谁最后掏钱!
执行费能退吗?
如果申请人胜诉且执行费已由对方承担,可以申请法院退回预交的费用。 如果执行费还没实际发生(比如保管费按月支付),可能不需要预交太多。执行费贵不贵? 看具体情况:
本地保全(差旅费低)可能只要几百元; 跨省查封房产、扣押货物(涉及保管、评估)可能几千甚至上万。能不能让法院直接找对方收? 不行!法院会要求申请人先垫付,否则可能不执行保全。
总结:财产保全执行费就像“押金”,申请人先垫钱,但别慌——只要官司打赢,这笔钱能找对方要回来!关键是要合法、理性地运用保全措施,避免盲目操作反而增加自己的负担。
(本文依据《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规定原创整理,具体个案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