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中查封“到期债权”的操作指南(通俗版)
作为处理过大量执行案件的律师,我发现许多当事人对“查封到期债权”这一保全手段存在误解,甚至有些同行也容易忽略关键细节。本文将用最直白的语言,结合实务经验,讲透这一特殊保全方式的要点。
简单说,就是别人欠被告的钱已经到还款日了。比如:
甲方拖欠被告的货款(合同约定付款日已到); 银行账户里的活期存款(随时可支取); 已到期的理财本金和收益。关键点:必须是“到期”的债权,未到期的(如分期付款中未到期的部分)不能直接查封。
步骤1:找准“第三人” 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时,必须明确:
谁是债务人(被告)? 谁欠被告钱?(即“第三人”,如被告的客户、借款人等) 欠款金额和到期时间。错误示范:仅写“请求查封被告对第三人的债权”——法院会以“保全标的模糊”驳回。
正确写法
:
“请求冻结被告在XX公司享有的2023年5月1日到期的货款债权人民币50万元”。向第三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三人收到后必须配合:
不得向被告付款; 需向法院申报债权真实情况(如是否已还款、存在争议等)。特殊情形处理
若第三人声称“没欠款”,需在15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否则视为认可债务; 若被告对第三人还有其他债务,不能超额查封(如被告欠第三人钱,二者可抵销)。第三人拒不配合怎么办? 法院可对其罚款(个人10万以下,单位100万以下),甚至追究拒执罪。
查封后钱怎么拿到? 胜诉后直接申请执行第三人财产,无需再走被告的账户。
典型错误案例 某案中律师未核查债权到期日,申请查封了未到期的工程尾款,导致保全无效,被告趁机转移财产。
诉前调查至关重要 通过工商查档、合同审查等手段,提前锁定被告的优质债权(如政府单位的应付款)。
巧用“轮候查封” 若被告的债权已被其他法院首封,可申请轮候查封,避免财产流失。
注意保全期限 债权查封最长3年,到期前务必续封!
总结:查封到期债权是“以攻为守”的保全策略,关键在于精准锁定第三人、明确债权信息,并持续跟踪执行进展。用好这一工具,能大幅提升回款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