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导致将来判决难以执行,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一种法律手段。简单来说,就是“先冻结,后判决”,确保官司打赢后能拿到钱。
很多人误以为,申请财产保全后,自己的债权就自动“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在执行时能第一个拿到钱。但实际上,财产保全并不直接等同于执行优先权,二者的关系需要分情况讨论:
如果债权本身有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留置),则无论是否保全,担保权人都享有优先受偿权。
举例:D欠E 100万(有房产抵押),又欠F 100万(无担保)。即使F先申请保全D的房产,执行时E仍优先受偿,F只能拿剩余部分。虽然保全不直接带来优先权,但仍有重要价值:
防止财产转移:避免对方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导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争取谈判筹码:保全后,对方可能因资金受限主动和解。 影响执行效率:首封法院通常主导执行程序,可加快回款速度。财产保全的核心作用是“冻结财产”,而非“优先受偿”。是否有优先权取决于债权的性质(有无担保),而非保全的先后顺序。普通债权人应结合担保手段和诉讼策略,最大化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