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财产保全的范围并非没有限制,其限定范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了解这些规定,对于申请人正确行使权利,以及法院依法作出裁决,具有重要意义。那么,财产保全的限定范围有哪些呢?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自己主动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紧急措施,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法,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的一项活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保全两种。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临时性紧急措施。强制执行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应当履行特定行为而未履行的,采取限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财产保全的对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被保全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这里的关键在于争议性,也就是说,被保全的财产必须是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财产,如果是没有争议的财产,则不属于财产保全的对象。
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进行保全:
动产; 不动产; 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益票、汇票等商事票据;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法律规定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保全的执行标的其他财产权益。上述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的对象范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被保全的财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严格控制保全财产的范围和数量,不得超过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的范围和价值。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控制保全财产的数额,不能超过当事人争议财产的价值。如果超过了争议财产的价值,则属于超额保全,人民法院应当纠正。
财产保全的期限,是指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长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保全期限。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此外,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一般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继续审理案件,不得以保全为由拖延案件的审理。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的限定范围主要包括保全的对象、数额和期限三个方面。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财产保全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控制保全财产的范围和数量,不得超过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的范围和价值,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保全期限。
了解财产保全的限定范围,对于申请人来说,可以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超额保全或期限过长而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也可以依法作出裁决,保障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