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诉讼保障措施。当一方当事人担心另一方当事人转移或隐匿财产,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对特定财产暂时予以冻结或扣押。
然而,财产保全措施也会对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我国法律也规定了被保全人可以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的制度,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什么是财产保全异议?被保全人可以提起异议吗?应该如何应对财产保全异议?
财产保全异议,是指被申请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服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财产保全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理由成立的,裁定解除或者变更。”
由此可见,被保全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复议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会对财产保全措施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则会及时予以纠正。
被保全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针对以下几种情形提起财产保全异议:
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申请保全的数额过高,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被保全人可以提出异议。 财产保全的对象错误。例如,被保全的财产并非属于被保全人所有,或者明显超出了被保全人的财产范围。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如人民法院未及时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或未对被保全人的主张进行核实,随意采取保全措施等。如果面临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
提供合法、充分的证据。申请人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证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并证明担保充足、保全对象明确等。证据应尽量全面、客观,以证明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及时提交反驳意见。在收到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后,法院会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请人应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反驳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申请追加担保。如果法院认为担保不足,申请人可以追加担保,以保证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 申请变更或解除保全。如果申请人发现保全对象确有错误,或保全措施确实对被保全人造成过大影响,可以申请法院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甲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乙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00万元。法院审查后裁定准许。乙公司不服,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理由是甲公司提供的担保不足,且保全数额过高,请求法院解除保全。法院审查后认为乙公司异议理由成立,裁定解除对乙公司账户的冻结。
案例二:
丙公司与丁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丙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丁公司名下两套房产。法院审查后裁定准许。丁公司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理由是房产系其主要经营场所,冻结后将无法正常经营,请求法院解除保全。法院审查后认为,丁公司确因冻结房产无法正常经营,故裁定变更保全措施,由丁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后,解除对房产的冻结。
综上所述,被保全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时,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也应充分了解财产保全异议制度,在面临异议时及时、有效地予以应对,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异议时,应全面审查案情,依法作出裁决,以确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