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人面对侵权行为时,除提起诉讼外,还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知识产权财产保全是指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权利人可以通过申请法院的裁定,对侵权人或即将被侵权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等临时措施,确保在诉讼过程中或判决后能够获得赔偿,从而有效保障权利人的权益。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权利人对知识产权财产保全制度的关注度日益提高。那么,知识产权财产保全有哪些规定?如何正确运用这一制度维护自身权益?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由此可见,申请知识产权财产保全需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主体:申请人必须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即案件的当事人或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紧急性: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侵权人即将转移或隐匿财产,导致将来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民事判决。
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证被申请人因错误的保全措施而遭受损失时可以得到赔偿。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对申请知识产权财产保全的条件作了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责令作出行为或禁止作出行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责令被申请人预缴赔偿款或担保财产保全。"该条规定了知识产权案件中特殊的两种财产保全措施:行为保全和预缴赔偿款或担保保全。
《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的申请,除有本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或者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正确的,可以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异议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审查,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新的裁定。"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如下:
申请: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担保。
裁定: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
执行: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立即执行。
担保: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担保或担保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
异议:对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知识产权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代管、扣留被申请人生产、制造侵权产品或者提供侵权服务的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工具、模具或者其他相关物品,侵权产品或者与其相关的物品,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获得的收入。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单据、文件等资料。人民法院采取知识产权财产保全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采取本条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人民法院指定的司法辅助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公证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执行。"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财产保全的范围主要包括:
侵权产品或与其相关的物品:被申请人生产、制造侵权产品或提供侵权服务的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工具、模具等,以及侵权产品本身。
实施侵权行为获得的收入:被申请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得的收益,包括销售侵权产品的收入、提供侵权服务的报酬等。
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资料:被申请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账簿、单据、文件等,以便人民法院查明侵权事实,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知识产权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起诉,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人民法院采取知识产权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按被申请人的请求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采取知识产权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又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采取知识产权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又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需要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知识产权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充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采取知识产权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正确,申请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正确的,应当裁定部分或者全部解除。人民法院采取知识产权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裁定解除。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正确,申请人民法院恢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裁定恢复。人民法院采取知识产权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追加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裁定追加或者变更。人民法院采取知识产权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解除、追加或者变更的,人民法院院长可以决定,由审判组织办理相关手续。人民法院采取知识产权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院长决定追加或者变更的,人民法院院长可以决定,由审判组织办理相关手续。"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财产保全的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形:
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起诉: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起诉,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裁定解除。
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起诉被驳回:申请人撤回起诉或人民法院按被申请人的请求裁定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不需要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申请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的,应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
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裁定解除。
申请人未提供担保或担保不充分: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担保或担保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院长认为需要解除: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院长审查后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正确或需要追加、变更的,可以裁定解除、追加或变更。
知识产权财产保全制度是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通过正确运用这一制度,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有效防止侵权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确保能够获得赔偿。同时,该制度也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知识产权财产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权利人应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在必要时正确运用这一制度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