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保全是保障胜诉方权益的重要手段。申请财产保全可以防止对方转移财产,确保未来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是诉讼保全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也是当事人颇为关注的问题。那么,在诉讼中,财产保全费用应该如何计算?由哪一方承担?如果不服费用计算结果,可以起诉吗?
财产保全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所实际支出的费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费用包括申请费和执行费两部分。
申请费:按照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应的金额标准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财产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财产价值超过1000元但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财产价值超过1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财产价值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财产价值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财产价值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执行费: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交纳。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的申请费和执行费是两个不同的费用项目,分别按照不同的标准计算。申请费在申请时预缴,执行费则在执行到位后交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人负担。也就是说,无论是申请费还是执行费,原则上都由申请保全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不负担财产保全费用:
人民法院错误采取保全措施:如果人民法院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必要性不足的情况下采取保全措施,导致申请人承担了不必要的保全费用,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该费用。 人民法院最终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裁定申请人胜诉,但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需要负担保全费用。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将申请人已经预缴的申请费退还,并且免除相应的执行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解除、变更以及费用承担等问题所作出的决定,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临时性裁判,不属于终局判决。因此,当事人不能直接针对财产保全费用决定提起上诉或者单独起诉。
但是,这并不代表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费用决定完全无能为力。如果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费用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保全等申请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
如果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当事人可以在案件终审结束后,在上诉期内,就财产保全费用一并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将对财产保全费用的决定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小张与小李发生交通事故,小张认为小李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同时,小张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小李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法院审查后,裁定冻结小李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张撤回了部分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决小李赔偿小张20万元。
在本案中,小张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超过了最终判决的数额。那么,小张需要负担多少财产保全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保全费用的预缴数额。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保全费用的缴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用。
在本案中,小张申请保全的范围是50万元,法院最终裁定冻结30万元。法院应当根据保全的财产价值,向小张告知预缴的保全费用数额,小张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需要在七日内交纳保全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案中,虽然最终判决的小李的赔偿金额为20万元,低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金额,但这并不影响保全费用的计算。小张需要按照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的金额,即30万元,按照相应的标准交纳保全费用。
诉讼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了解相关的费用计算和承担规则。如果对法院的费用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上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